园区政策

Park Policy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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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打造中部地区总部企业聚集高地,增强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作为中部首个国家级新区和长江经济带内陆开放高地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办法公布后新设立、新上市或从长沙市外新迁入,在岳麓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在岳麓区注册并持续经营满1年,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二)在岳麓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次年形成地方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三)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

  (五)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

  (六)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可的总部企业。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  总部企业落户岳麓区后,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奖励、引进人才奖励等奖励扶持。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根据其形成的地方贡献每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分别为其形成地方贡献的50%、40%、30%,后2年为当年形成地方贡献超过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部分的50%。

  第五条  办公场地奖励。

  (一)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自建总部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新区采取差别化优惠地价和灵活供地方式供应土地,具体按照《湖南湘江新区产业用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总部企业新购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和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和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四)每家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最高3万平方米。先租后建、先租后购的,除享受租房奖励外,其后建、后购的办公用房也可相应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奖励。

  第六条  引进人才奖励。

  (一)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总部企业认定起5年内,每年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6%予以奖励。

  (二)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岳麓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补贴。

  (三)新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购房、子女入学、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奖励提供便利。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奖励和引进人才奖励,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与岳麓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摊,由新区统一兑现。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对新区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大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总部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以其形成的地方贡献为限,超出部分顺延至次年享受。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长沙市岳麓区迁出,不改变在长沙市岳麓区的纳税义务,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拒不退回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与新区、岳麓区有关金融中心、基金小镇、现代服务业等的奖励政策叠加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申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研发中心6栋207室

  联系电话:0731-8879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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