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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长沙市关于加快新型高端汽车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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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打造我市智能驾驶生态,突破智能驾驶关键核心技术及零部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智能传感器产业三年行动指南(2017-2019年)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7〕28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制订如下举措。



一、支持主体和范围


在长沙市注册并纳税的智能传感器研发、设计、制造、封测及提供系统方案的自动驾驶领域工业企业和聚焦移动终端、物联网、汽车电子等重点应用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重点支持应用于自动驾驶领域的新型高端汽车智能传感器、汽车压力传感器、惯性传感器等产品,支持方向为24/77/79GHz毫米波雷达、视觉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激光雷达传感器、高精度/低成本导航传感器模块组件及其嵌入式软件等。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引导智能传感器产业集聚。由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园区制定相关政策,入驻园区的自动驾驶领域智能传感器企业可享受5年的租金减免。


(二)着力加强智能传感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建设运营自动驾驶领域的智能传感器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等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智能驾驶生态打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优先支持此类平台申报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重点企业,按其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湘江新区建立“无人驾驶环境感知与定位室内测试实验中心”,为自动驾驶测试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实验中心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的50%,由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补助。


(三)着力提升智能传感器产业集成创新能力。对于在长沙进行智能传感器产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投入使用的首台(套)产品,给予研发生产企业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着力扩大智能传感器产业规模。根据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定,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及相关园区认定并发布《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产品目录》,进入目录的企业,根据其进入目录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数据,对于国内销售部分,按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5%给予市场拓展奖励,每一款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外销售部分,按年度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市场拓展奖励,每一款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共同承担(河东内四区按市、区比例1:1分担,长、望、浏、宁由县级承担,湘江新区范围内的由湘江新区和所在行政区或园区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分担)。支持期限暂定两年。


三、附则


符合本政策奖励、支持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的,按照同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



来源: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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